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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403执2144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5-03

案件名称

某市某酒业销售有限公司、河北某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邯郸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某市某酒业销售有限公司,河北某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403执2144号申请执行人某市某酒业销售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郭某,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河北某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何某某,系该公司总经理。关于某市丛台某销售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某某商贸有限公司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冀0403民初2714号民事判决书,该案进入执行程序后,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双方私下达成和解协议,申请人请求撤回执行申请。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冀0403执2144号执行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继军审 判 员 李道方审 判 员 郭建新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代书记员 金鸿渊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