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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728民初1536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5-11

案件名称

东明鑫利建材有限公司与薛新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东明鑫利建材有限公司,薛新虎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东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728民初1536号原告:东明鑫利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东明县东明集镇经济园区。法定代表人:张夫国,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许庆丰,山东兴鲁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薛新虎,男,汉族,住东明县。原告东明鑫利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薛新虎买卖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2日立案。原告东明鑫利建材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东明鑫利建材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4972元,减半收取2486元,由原告东明鑫利建材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崔付权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孔星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