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728民初1536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5-11
案件名称
东明鑫利建材有限公司与薛新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东明鑫利建材有限公司,薛新虎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东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728民初1536号原告:东明鑫利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东明县东明集镇经济园区。法定代表人:张夫国,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许庆丰,山东兴鲁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薛新虎,男,汉族,住东明县。原告东明鑫利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薛新虎买卖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2日立案。原告东明鑫利建材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东明鑫利建材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4972元,减半收取2486元,由原告东明鑫利建材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崔付权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孔星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