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1124执保134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范丽娟与张效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孙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孙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范丽娟,张效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孙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1124执保134号申请执行人:范丽娟,女,1977年6月3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张效齐,男,1985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范丽娟与被执行人张效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孙吴县人民法院于2017年4月6日作出(2017)黑1124财保87号民事裁定书,解除查封徐永忠名下的轿车一辆,该车牌号为:黑N0****,本院于2017年4月7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于2017年4月14日解除查封了徐永忠名下的轿车一辆,该车牌号为:黑N0****。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孙吴县人民法院(2017)黑1124财保87号民事裁定书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周伟海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逢瑞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