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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新0106执450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8-02-23

案件名称

汇通信诚租赁有限公司与乌苏市明德机动车驾训有限公司、苏萍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汇通信诚租赁有限公司,乌苏市明德机动车驾训有限公司,苏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新0106执450号申请执行人:汇通信诚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厦门路47号1栋1-6层。法定代表人:周育,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董梅,新疆崇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乌苏市明德机动车驾训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塔城地区乌苏南苑办事处振兴路106号。法定代表人:李建军,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苏萍,女,1975年出生,乌苏市众鑫汽车修理有限公司出纳,住新疆乌苏市。本院于2016年11月14日作出的(2016)新0106民初206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乌鲁木齐市三水食品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1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乌苏市明德机动车驾训有限公司、苏萍名下银行存款34420.21元,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的相应银行存款;二、采取强制措施后,仍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的,则依法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灵燕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 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