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1102民初375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6-21
案件名称
刘锋与刘瑞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吕梁市离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吕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锋,刘瑞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吕梁市离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1102民初375号原告:刘锋,河南信融公司职工。被告:刘瑞,吕梁移动公司工程部职工。本院在审理刘锋诉刘瑞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刘锋到庭后未经法庭许可而中途退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计40元由原告刘锋负担。审判长 郭永平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贺朝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