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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1102民初375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6-21

案件名称

刘锋与刘瑞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吕梁市离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吕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锋,刘瑞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吕梁市离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1102民初375号原告:刘锋,河南信融公司职工。被告:刘瑞,吕梁移动公司工程部职工。本院在审理刘锋诉刘瑞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刘锋到庭后未经法庭许可而中途退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计40元由原告刘锋负担。审判长  郭永平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贺朝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