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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581民初269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姬有贵与秦东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高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姬有贵,秦东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

全文

山西省高平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晋0581民初269号原告:姬有贵,男,1962年10月1日生,汉族,高平市人。被告:秦东平,男,1968年10月27日生,汉族,高平市人。原告姬有贵与被告秦东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姬有贵、被告秦东平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被告归还所欠原告款项4.8万元,并赔偿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5000元,共计5.3万元整;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被告系朋友关系,2014年2月19日被告向原告借款8万元,并打有借条一支。后原告多次向被告索要该借款,被告却以种种理由拒付,直至今日,被告仍欠原告4.8万元未还。被告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称其没有向原告借过款。原告所诉的8万元钱,是原告让其给他孩子找工作所用。实际上,原告曾经给过其18万元用于给孩子找工作,后来事情没有办成,其已经退还了原告15万元,剩余的3万元,其也未能要回。原告为了证明其主张,向本院提供了如下证据:被告于2014年2月19日给原告出具的8万元借条一支。经法庭质证,被告承认借条是自己所写,但实际上并非借款。本院认证意见:被告承认借条是自己所写,故对该借条的真实性本院予以确认;被告称该借款是为原告孩子找工作所用,其未提供相应的证据加以证明,故对被告主张的事实本院不予认可,本院对原告所述事实予以认定。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借贷关系,有被告出具的借条为证,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现原告要求被告归还借款,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由于双方就借款的支付期限及利息未做约定,依法应视为无息借款,故对原告提出的借款利息之诉请,本院不予支持。被告辩称该借款用于为原告孩子找工作,因无证据支持,故对被告的辩解意见,本院不予采纳。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秦东平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姬有贵借款4.8万元;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25元,由被告秦东平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晋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李志强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法官助理 明 杨书 记 员 李冬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