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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5122民初162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5-16

案件名称

黄佳明与黄晓滨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饶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饶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佳明,黄晓滨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饶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5122民初162号原告:黄佳明,男,1986年9月5日出生,汉族,广东省饶平县人,住饶平县。被告:黄晓滨,男,1987年2月9日出生,汉族。广东省饶平县人,住饶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黄佳明诉被告黄晓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黄佳明于2017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黄佳明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并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佳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75元,由原告黄佳明负担。审判员  林耀文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黄泽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