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103执42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朱立峰与黑龙江东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院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立峰,黑龙江东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103执42号申请执行人朱立峰,男,1979年2月25日生,汉族,住黑龙江省五常市牛家满族镇。被执行人黑龙江东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道里区新阳路328号。法定代表人王立辉,职务总经理。申请执行人朱立峰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2016)黑0103民初3899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黑龙江东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已给付申请执行人11万元,并承担本案执行费。现申请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2016)黑0103民初389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 钒审判员 陈兆松审判员 黄翔翔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陈 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