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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481民初870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6-07

案件名称

陈世忠与福建神鹰汽车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永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世忠,福建神鹰汽车有限公司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永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481民初870号原告:陈世忠,男,1990年1月7日出生,汉族,住永安市。被告:福建神鹰汽车有限公司,住所地:永安市洛溪大道26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481585348343J。法定代表人:刘志刚,董事长。原告陈世忠与被告福建神鹰汽车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神鹰汽车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世忠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神鹰汽车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陈世忠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神鹰汽车公司支付工资27,948.82元;2.由神鹰汽车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陈世忠于2014年5月起进入神鹰汽车公司工作至2016年9月20日,双方并签订了劳动合同。2016年9月20日,神鹰汽车公司以转型升级停薪停职为由,与陈世忠解除劳动合同。神鹰汽车公司拖欠陈世忠2014年、2015年部分及2016年2月至9月工资,并承诺结清工资,但未履行。在陈世忠多次催讨下,神鹰汽车公司于2016年10月17日出具了工资单作为欠薪依据,工资单载明:“员工:陈世忠,时间:2013-2015年、2016年2、3、4月、2016年5-9月,应实发金额合计:27,948.82元”。此后神鹰汽车公司一直以帐户没钱为由,未予发放拖欠工资。神鹰汽车公司未作答辩。陈世忠围绕其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以下证据:身份证、营业执照、工资单。神鹰汽车公司未提交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神鹰汽车公司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质证的权利。本院经审查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予以确认。对陈世忠主张的上述事实,予以认定。本院认为,神鹰汽车公司与陈世忠建立劳动关系后,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向陈世忠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神鹰汽车公司拖欠陈世忠工资未付,有神鹰汽车公司出具的工资单及当事人的陈述等在案为凭,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足以认定。陈世忠主张神鹰汽车公司支付工资27,948.82元,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福建神鹰汽车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陈世忠工资27,948.82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99元、减半收取计249.5元,由福建神鹰汽车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徐 娟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陈春颜附:本案适用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九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第三十条(?http:?/??/?192.2.2.16?/?document_elements?/?search_view?/?2067840?deid=722953”t”_blank?)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用人单位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制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制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