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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3424执50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德昌长红电力有限公司与赵艾德、刘红、四川源德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合同纠纷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德昌长红电力有限公司,赵艾德,刘红,四川源德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四川省德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3424执50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德昌长红电力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黄国新,系该公司经理组织机构代码:68042343-6地址:德昌县被执行人赵艾德,男,汉族,1967年3月22日出生,住四川省德昌县。被执行人刘红,女,汉族,1967年3月27日出生,住四川省德昌县。被执行人:四川源德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高明华,系该公司董事长组织机构代码:91513424575274221T地址:德昌县本院依据德昌县人民法院(2016)川3424民初32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2017年2月16日以(2017)川3424执50号民事裁定书冻结被执行人赵艾德在中国农业银行德昌县支行的存款2000000.00元,和冻结被执行人刘红在中国农业银行德昌县支行城关分理处(帐号:)的存款2000000.00元,冻结期限一年,从2017���2月16日至2018年2月15日止。现在被执行人赵艾德、刘红、四川源德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均未履行义务。因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十一项和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扣划被执行人赵艾德在中国农业银行德昌县支行的存款310060.00元。该帐号本次扣划后仍然以(2017)川3424执50号民事裁定书继续冻结。二、扣划被执行人刘红在中国农业银行德昌县支行城关分理处存款56660.00元。该帐号本次扣划后仍然以(2017)川3424执50号民事裁定书继续冻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张选智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张光映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