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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91民初7003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8-01-03

案件名称

陈四刚与邢金伟、海振红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四刚,邢金伟,海振红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的通知:第二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91民初7003号原告陈四刚,男,1977年1月1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兰考县。委托代理人赵邦宏、陈敏,河南法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邢金伟,男,1968年7月28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金水区。被告海振红,女,1971年4月1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金水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四刚诉被告邢金伟、海振红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在指定的期限内预缴诉讼费,又未在规定期限内申请缓缴诉讼费。依照《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赵宜勇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司文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