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523执268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8-06-24
案件名称
王申武、东营曼迪橡胶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饶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饶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申武,东营曼迪橡胶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广饶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523执268号申请执行人王申武,男,1968年3月4日出生,汉族,云南省昭通市镇雄县罗坎镇老街村人,现住广饶县。被执行人东营曼迪橡胶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饶县大王镇冯庄村,组织机构代码:082966449。法定代表人:冯卫祥,系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人王申武与被执行人东营曼迪橡胶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申请人申请执行标的额为11000元,未执行标的额11000元。经法院调查,未能查控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而且申请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的证据或线索,申请人同意对案件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广饶县人民法院(2016)鲁0523民初4193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或具备履行条件时,申请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人民法院也可依职权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燕 斌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李荣旭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