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82执恢414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12-15
案件名称
刘志江、管德全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即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即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志江,管德全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282执恢414号申请执行人:刘志江,男,1959年4月18日出生,汉族,住即墨市。被执行人:管德全,男,1993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住即墨市。本院在执行申请人与被执行人债权纠纷一案中,因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本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2)即民初字第588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曹瑞亮审判员 刁振华审判员 隋兆忠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刘 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