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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82执恢414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12-15

案件名称

刘志江、管德全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即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即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志江,管德全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282执恢414号申请执行人:刘志江,男,1959年4月18日出生,汉族,住即墨市。被执行人:管德全,男,1993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住即墨市。本院在执行申请人与被执行人债权纠纷一案中,因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本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2)即民初字第588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曹瑞亮审判员  刁振华审判员  隋兆忠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刘 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