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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582民初2939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5-08

案件名称

张家港市金明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与张家港欣锦阳高新纤维材料有限公司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家港市金明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张家港欣锦阳高新纤维材料有限公司,苏州天和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82民初2939号原告:张家港市金明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家港经济开发区振兴路1号。法定代表人:吴正芳,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孔德储,男,该公司职员。委托诉讼代理人:姚建刚,男,该公司职员。被告:张家港欣锦阳高新纤维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扬子江化学工业园区渤海路北侧28号。法定代表人:贲永宝,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金良,张家港市鑫洲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忠,男,该公司职员。第三人:苏州天和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干将西路399号203室。法定代表人:丁保民,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周钦明,北京市盈科(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张家港市金明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张家港欣锦阳高新纤维材料有限公司及第三人苏州天和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9日立案。原告张家港市金明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家港市金明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家港市金明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3524元,由原告张家港市金明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朱二广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高 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