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902民初795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广州蓝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茂名市分公司与钟焕东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茂名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州蓝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茂名市分公司,钟焕东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902民初795号原告:广州蓝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茂名市分公司。住所地:茂名市光华南路***号*座****室。负责人:郑力源,该分公司负责人。被告:钟焕东,男,1953年2月14日出生,汉族,住茂名市茂南区。原告广州蓝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茂名市分公司诉被告钟焕东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日立案。原告广州蓝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茂名市分公司于2017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广州蓝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茂名市分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州蓝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茂名市分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原告广州蓝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茂名市分公司已预交),由原告广州蓝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茂名市分公司负担。审判员 康晓丽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梁 献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