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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6民终339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5-27

案件名称

邓守龙、烈山社区居民委员会九组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淮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邓守龙,淮北市烈山区烈山镇烈山社区居民委员会九组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6民终339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邓守龙,男,1952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淮北市烈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伟,安徽云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淮北市烈山区烈山镇烈山社区居民委员会九组,住所地安徽省淮北市烈山区。负责人:邓新春,该组组长。委托诉讼代理人:丁荣,安徽北方之光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邓守龙因与被上诉人淮北市烈山区烈山镇烈山社区居民委员会九组(简称烈山社区九组)侵权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3月10日作出的(2017)皖0604民初4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4月1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邓守龙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伟,被上诉人烈山社区九组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丁荣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邓守龙上诉称:本案实质上是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的侵权案件,2011年最高人民法院将“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规定为法定的案由。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亦明确规定,承包地征收拆迁补偿费用分配的纠纷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以上均能说明本案属于法院的受案范围,且类似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的侵权案件安徽省法院有受理并明确判决的案例。请求二审依法改判。烈山社区九组辩称:本案的纠纷不属于法院的受理范围,一审裁定正确。九组作出的涉案土地补偿款分配方案符合民主议定程序,即使村民小组民主议定存在违法问题,法律也规定了应该由上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而不是法院受理。邓守龙引用的判决和本案案情不同,而且我国不是实行判例法的国家,这些判决没有既判力。请求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3年底,烈山社区九组位于洋桥北(沱河路以南,铁路以东,沿河路以北的三角地带)的集体土地被征收,因烈山社区九组居民不满补偿数额,地面附属物未被及时拆迁。2014年2月,该土地地面附属物被拆迁,补偿款于2014年3月到位。2014年4月,烈山社区九组的八位居民代表召开会议,草拟了征收补偿费分配方案,后经小组居民会议讨论决定,分配方案定为:为集体作出应有贡献的按100%的标准发放,没有作出应有贡献的按50%的标准发放。2014年7月,烈山社区九组居民按照分配方案领取了土地补偿款,邓守龙家领取了按50%的标准发放的补偿款21879元。一审法院认为:烈山社区九组是烈山镇烈山社区居民委员会下设的小组,参照村民委员会履行民主议定程序。本案土地补偿费的分配方案是烈山社区九组居民依照法定程序对本组土地补偿费作出的民主决定,属于自治范畴,故邓守龙对居民会议作出的决议有异议,要求分得100%数额土地补偿费的诉讼,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案件的受案范围。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自治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规定,裁定:驳回邓守龙的起诉。本案不收取案件受理费。邓守龙在二审期间提交新证据为网上下载的案例4份,以证明土地补偿款类案件属于法院受案范围。烈山社区九组质证认为我国不是判例法国家,不能完全参照该案例进行判决。烈山社区九组二审期间提交九组2014年同期承包用地补偿款发放人员名单2份,以证明九组同期有两批不同性质的土地补偿款发放,一种是集体土地,一种是承包土地,涉案土地补偿款是集体土地的补偿款。邓守龙质证认为该组补偿款发放名单上邓守龙家庭均全额发放土地补偿款,恰恰证明邓守龙有权100%分得本案的土地补偿款,而非获得50%的补偿。合议庭认证认为以上证据虽真实合法,但邓守龙所举案例的诉求及案情与本案情形并不相同,烈山社区九组所举证据与本案事实无关联性,本院对双方二审期间所举证据均不予采信。本案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审查明的事实无异,原审认定事实清楚,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收到土地补偿费后如何分配,属于涉及村民利益的自治事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可以依照法律规定的民主议定程序,决定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分配已经收到的土地补偿费”。该解释第一条第三款规定:“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就用于分配的土地补偿费数额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烈山社区九组将被征收土地的补偿费通过民主议定的程序按既定标准分发给村民系其民主自治的结果,符合法律规定,邓守龙对分配的补偿款数额不服提起诉讼不在法院的受案范围。原判据此裁定驳回邓守龙的起诉正确,邓守龙上诉称该案属法院受案范围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综上,邓守龙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崔海峰审判员  高 丽审判员  周梦漪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刘 岩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第一百七十五条第二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