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鲁1428执859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张旭国、山东鹏合车辆部件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旭国,山东鹏合车辆部件有限公司,武城县金鑫池棉纺织公司,周文合,韩淑霞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武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428执859号申请人:张旭国,男性,1967年12月4日出生,住武城县。被执行人:山东鹏合车辆部件有限公司,住武城县杨庄村;被执行人:武城县金鑫池棉纺织公司,住武城县鲁权屯;被执行人:周文合,男性,1970年6月3日出生,住武城县;被执行人:韩淑霞,女性,1967年3月15日出生,住武城县。本院在执行张旭国与山东鹏合车辆部件有限公司、武城县金鑫池棉纺织公司、周文合、韩淑霞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在执行过程中查找不到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孙双栋审判员  王 亮审判员  王庆文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齐晓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