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621民初724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5-10
案件名称
抚松县龙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邱国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抚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抚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抚松县龙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邱国栋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抚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621民初724号原告:抚松县龙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在地:抚松县。法定代表人:殷玉清,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吴来国,吉林连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邱国栋,男,汉族,无职业,住抚松县。抚松县龙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邱国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0日立案后,抚松县龙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邱国栋的起诉。本院认为,抚松县龙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对邱国栋起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抚松县龙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对邱国栋起诉。案件受理费2994元,减半收取1497元,由抚松县龙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王贤臣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路 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