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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1402民初525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杨凡凡与李建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梅州市梅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梅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凡凡,李建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梅州市梅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粤1402民初525号原告:杨凡凡,女,汉族,1990年3月7日出生,现住新县。被告:李建辉,男,汉族,1985年3月29日出生,现住梅州市梅江区。原告杨凡凡诉被告李建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4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肖俊峰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凡凡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李建辉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杨凡凡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一次性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8200元;2.判令被告承担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被告李建辉因资金周转困难为由,于2015年11月13日向原告杨凡凡借款人民币18200元,并约定2017年3月13日还清,但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讨无效。被告李建辉未进行书面答辩,也未到庭参加诉讼。经审理查明,被告李建辉与原告杨凡凡原是夫妻关系,后于2014年3月20日在民政局办理了离婚手续。原告称被告原欠人赌博债,原告替被告归还,离婚后被告承诺欠原告偿还的赌博债,被告出具借条原件给原告收执。借条内容为“借条本人李建辉因资金周转需要现向杨凡凡小姐借到现金人民币壹万捌仟贰佰圆(18200元)整2017年3月13日还清以此为据借款人李建辉2015年11月13日注:此据具有法律效应。2016.4.20还1000”。原告向被告催收未果,故于2017年3月14日,向本院起诉,提出上述诉讼请求。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原告杨凡凡对其诉讼请求提供了如下证据予以证实:1、身份证;2、人口信息全项;3、2015年11月13日《借条》原件,原告表示对其提交证据的真实性及来源合法性愿意承担法律责任。本院认为,被告欠原告借款人民币18200元的事实,原告提供有被告于2015年11月13日出具的《借条》原件及原告的陈述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认定。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原告请求被告偿还借款本金18200元,原告自认被告于2016年4月20日归还了1000元,本院依法支持被告偿还借款本金17200元(18200元-1000元=17200元)。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放弃答辩的权利,本院依法缺席判决。综上所述,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李建辉应当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借款本金人民币17200元给原告杨凡凡。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依法减半收取为127.5元(原告杨凡凡预交127.5元),由被告李建辉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肖俊峰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郑佳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