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0525民初200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5-24
案件名称
蒋某与田某1、田某2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家川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川回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玉强,田淑亚,田堆怀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张家川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525民初200号原告:蒋玉强,男,生于1990年3月6日,汉族,初中文化,甘肃省张家川县人,住张家川县张棉乡上蒋村上蒋*号,农民。被告:田淑亚,女,生于1994年9月24日,汉族,小学文化,甘肃省张家川县人,住张家川县张棉乡田湾村***号,农民。被告:田堆怀,男,生于1970年3月26日,汉族,文盲,甘肃省张家川县人,住张家川县张棉乡田湾村***号,农民。蒋玉强诉田淑亚、田堆怀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1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蒋玉强撤���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蒋玉强负担。审判员 马恩龙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马君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