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109刑初35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梁授才滥伐林木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南宁市邕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授才
案由
滥伐林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三条
全文
南宁市邕宁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桂0109刑初35号公诉机关南宁市邕宁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梁授才,男,1971年2月4日出生,壮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南宁市邕宁区。因涉嫌犯滥伐林木罪,于2016年12月20日被南宁市森林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30日被南宁市森林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南宁市武鸣县看守所。南宁市邕宁区人民检察院以南市邕检刑诉〔2017〕2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梁授才犯滥伐林木罪,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7年4月2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南宁市邕宁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黄世广、代理检察员汪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梁授才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南宁市邕宁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4月底,被告人梁授才以人民币2.1万元的价格购买了南宁市邕宁区蒲庙镇新新村2队和3队村民种植在“贫榜山”(山名)约10亩的巨尾桉林木。同年5月初,被告人梁授才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雇请工人采伐了上述林木。经南宁市兴绿科技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勘验调查,“贫榜山”林木砍伐面积为0.54公顷,砍伐立木蓄积量为48.6立方米。其行为已构成滥伐林木罪。以上事实,被告人梁授才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南宁市公安局蒲庙派出所《户籍证明》、南宁市邕宁区农林水利局《证明》、梁授才与新新村二队、三队签订的《承接与砍伐速生桉协议书》等书证,证人陶某,4、滕某,4、黄某1、杨某1、杨某2等证言,被告人梁授才的供述,现场勘查笔录、现场方位草图及照片,辨认笔录及照片,南宁市兴绿科技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的《林业调查规划设计资质证书》、《林木采伐现场调查报告》、南宁市森林公安局《鉴定意见通知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梁授才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规定,构成滥伐林木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梁授才犯滥伐林木罪成立。本院依法应当在法定刑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量刑幅度内处罚。被告人梁授才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为严肃国法,惩罚犯罪,确保森林资源不受非法侵害,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条三款、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梁授才犯滥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被告人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2月20日起至2018年6月19日止。罚金于本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天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判员 青彦达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周春莹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条文:第五十三条【罚金的缴纳】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七条【自首】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三百四十五条【盗伐林木罪】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量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量特别巨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滥伐林木罪】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量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非法收购、运输盗伐、滥伐的林木罪】非法收购、运输明知是盗伐、滥伐的林木,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盗伐、滥伐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内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从重处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