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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224民初19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原告寇洪伟与被告长海县大长山岛镇传宇快运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长海县大长山岛镇传宇快运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辽宁省长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224民初191号之一解除保全申请人:寇洪伟,住辽宁省长海县大长山岛镇。被申请人:长海县大长山岛镇传宇快运。经营者:张传宇,现住辽宁省长海县大长山岛镇。寇洪伟与长海县大长山岛镇传宇快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7日作出(2017)辽0224民初191号民事裁定书,依法查封了长海县大长山岛镇传宇快运所有的辽BZ1X**号高栏货车一辆。寇洪伟于2017年4月25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本院经审查认为,寇洪伟提出的解除查封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长海县大长山岛镇传宇快运所有的辽BZ1X**号高栏货车的查封。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审判员  孙建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姜敏附相关法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保全裁定:(一)保全错误的;(二)申请人撤回保全申请的;(三)申请人的起诉或者诉讼请求被生效裁判驳回的;(四)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解除保全的其他情形。解除以登记方式实施的保全措施的,应当向登记机关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