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303民初898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5-02
案件名称
史宝家与金素刚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蚌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史宝家,金素刚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303民初898号原告:史宝家,男,1980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被告:金素刚,男,1967年7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本院受理原告史宝家诉被告金素刚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5日开庭审理,原告史宝家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史宝家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300元,由原告史宝家负担。审判员 章一鸣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房晓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