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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303民初898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5-02

案件名称

史宝家与金素刚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蚌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史宝家,金素刚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303民初898号原告:史宝家,男,1980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被告:金素刚,男,1967年7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本院受理原告史宝家诉被告金素刚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5日开庭审理,原告史宝家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史宝家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300元,由原告史宝家负担。审判员  章一鸣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房晓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