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327民初973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5-03
案件名称
王揪子与许聚远、洛阳天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揪子,许聚远,洛阳天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宜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327民初973号原告:王揪子,男,1968年8月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宜阳县。委托代理人:周景发,男,河南明耀律师事务所律师。代为承认、变更、放弃诉讼请求,代为和解、调解或上诉,代签法律文书等特别授权代理。被告:许聚远,男,1963年,5月12日生,汉族,住河南省宜阳县。被告:洛阳天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付百岁。公司住所地:宜阳县前进大桥南国中院内。原告王揪子诉被告许聚远、洛阳天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7日立案受理,本院依法适用小额速裁程序进行了审理。原告于2017年4月25日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揪子撤诉理由正当,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揪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84元,减半收取42元,由原告王揪子承担。审判长 金鹏飞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佳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