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鲁0391执1184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5-23

案件名称

北京恒久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任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北京恒久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任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391执1184号申请执行人:北京恒久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孟祥彬,董事长。被执行人:任芳,女,1981年12月8日生,汉族。北京恒久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淄博分公司与任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山东省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6)鲁0391民初170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16年11月21日,北京恒久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淄博分公司注销。本院于2016年12月6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278268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任芳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北京恒久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亦不能提供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北京恒久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山东省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6)鲁0391民初170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赵党国审 判 员  丁 宁人民陪审员  程卫东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王 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