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0802民初1369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7-19
案件名称
常某与朱某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凉市崆峒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常某,朱某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平凉市崆峒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802民初1369号原告:常某。被告:朱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常某与被告朱某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常某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常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常某负担。审 判 员 刘中宏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法官助理 王亚亚书 记 员 郝 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