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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12民初6804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家利物业管理(上海)有限公司与夏佩君、曹晖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家利物业管理(上海)有限公司,夏佩君,曹晖,曹想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12民初6804号原告:家利物业管理(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法定代表人:徐建东,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傅成睿,上海市协力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邵伊凡,上海市协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夏佩君。被告:曹晖。被告:曹想。本院在审理原告家利物业管理(上海)有限公司诉被告夏佩君、曹晖、曹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诉讼中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与法不悖,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家利物业管理(上海)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审判员  沈海星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谢燕娜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