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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521执恢62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5-22

案件名称

刘小与成都奇格食品粮油有限责任公司、四川中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宾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小,成都奇格食品粮油有限责任公司,四川中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宜宾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521执恢62号申请执行人:刘小,男,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新希望路1号8栋2单元6号。被执行人:成都奇格食品粮油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锦江区东华门街11、13号,组织机构代码20191628-5。法定代表人:陈忠田,该公司执行董事。被执行人:四川中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长虹大道北段67号,组织机构代码75233070-7。法定代表人:陈忠兵,该公司执行董事。本院在执行刘小与成都奇格食品粮油有限责任公司、四川中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与申请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四川省宜宾县人民法院(2015)宜宾民初字第3619号民事调解书定于2016年9月30日前支付的3000000元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刘秀伟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杨兴彬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