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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02执439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涪陵支行与喻从余借款合同纠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涪陵支行,喻从余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102执439号申请执行人: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涪陵支行,住所地重庆市涪陵区兴华中路55号,组织机构代码67613892-3。负责人:曹阳,该行行长。被执行人:喻从余,男,1965年2月21日出生,住重庆市涪陵区。本院在执行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涪陵支行与喻从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2015)涪法民初字第03353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该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即支付申请人贷款本金20000元及相关利息。本案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 钟代理审判员 冉 秋代理审判员 赵郑森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彭 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