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724民初1267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6-05
案件名称
王霞与刘宏海、张自愿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正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正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霞,刘宏海,张自愿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正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724民初1267号原告王霞,女,1973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正阳县。被告刘宏海,男,汉族,住正阳县。被告张自愿,男,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王霞诉被告刘宏海、张自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二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霞撤回对二被告刘宏海、张自愿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84元,减半收取242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夏成华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侯 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