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0113民初174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7-14
案件名称
李萍与周丽萍、昆明博田人家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昆明市东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萍,周丽萍,昆明博田人家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昆明市东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0113民初174号原告:李萍,女,1978年9月2日生,汉族,昆明市东川区人。被告:周丽萍,女,1974年1月18日生,汉族,昆明博田人家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昆明市东川区人。被告:昆明博田人家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昆明市东川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1366263407X3。法定代表人:周丽萍。原告李萍诉被告周丽萍、昆明博田人家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3日立案。2017年4月25日,原告李萍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李萍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17元,由原告李萍负担。审判员 梁龙娇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张 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