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182民初0064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胡昕与胡晓海、李小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建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昕,胡晓海,李小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82民初00643号之一原告:胡昕,男,1987年7月2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建德市。被告:胡晓海,男,1988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上高县。被告:李小红,女,1990年7月8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上高县。原告胡昕与被告胡晓海、李小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7日立案,原告胡昕于2017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自由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原告胡昕在本案开庭前撤回对被告胡晓海、李小红的起诉,是其对诉讼权利的处分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昕撤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64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82元,财产保全申请费人民币340元,合计人民币622元,由原告胡昕负担。代理审判员 翁婷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王毅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