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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182民初0064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胡昕与胡晓海、李小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建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昕,胡晓海,李小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82民初00643号之一原告:胡昕,男,1987年7月2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建德市。被告:胡晓海,男,1988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上高县。被告:李小红,女,1990年7月8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上高县。原告胡昕与被告胡晓海、李小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7日立案,原告胡昕于2017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自由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原告胡昕在本案开庭前撤回对被告胡晓海、李小红的起诉,是其对诉讼权利的处分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昕撤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64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82元,财产保全申请费人民币340元,合计人民币622元,由原告胡昕负担。代理审判员  翁婷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王毅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