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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523刑初112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5-09

案件名称

王道瑞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广饶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饶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道瑞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广饶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鲁0523刑初112号公诉机关广饶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道瑞,男,1971年8月6日出生于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汉族,小学文化,农民。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2015年12月30日被广饶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7年2月20日被广饶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7年2月20日被广饶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现住东营市东营区。广饶县人民检察院以广检公诉刑诉(2017)3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道瑞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4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7年4月2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广饶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永亮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道瑞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5年12月16日19时4分许,被告人王道瑞醉酒后驾驶鲁E×××××小型普通客车沿广饶县孙武路由北向南行驶至綦公路路口处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检验,被告人王道瑞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53.34mg/100ml。另查明,被告人王道瑞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犯罪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王道瑞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血样提取登记表,广饶县公安局物证检验报告、受案登记表、查获经过、视听资料及被告人王道瑞的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王道瑞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王道瑞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对其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道瑞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审判员  王中明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张晓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