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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1刑更828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5-31

案件名称

郑作桂合同诈骗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福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郑作桂

案由

合同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1刑更828号罪犯郑作桂,男,1977年12月4日出生于福建省福鼎市,汉族,文盲,现在福建省榕城监狱服刑。福建省福鼎市人民法院于2013年8月13日作出(2013)鼎刑初字第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郑作桂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原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七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福建省榕城监狱于2017年4月17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郑作桂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考核期内获得5个表扬,确有悔改表现。以上事实有罪犯月评审表、年度评审表、奖惩审批表等证据证实。另查明,罪犯郑作桂已缴纳罚金人民币5000元。本院认为,罪犯郑作桂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具备法定的确有悔改的表现。执行机关提出罪犯郑作桂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对罪犯郑作桂减刑的建议,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郑作桂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本次缴纳的罚金人民币5000元上缴国库。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即自2011年7月28日起至2024年1月27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柯景英审判员  李 红审判员  张 青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林 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