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611民初388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张彦龙与李振朝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鹤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彦龙,李振朝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611民初388号原告:张彦龙,男,1985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住鹤壁市淇滨区。被告:李振朝,男,1991年3月22日出生,汉族,住鹤壁市淇滨区。原告张彦龙与被告李振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9日立案。本院根据原告张彦龙提供被告李振朝的送达地址,不能向被告李振朝送达诉讼法律文书。原告张彦龙经本院告知后仍未能提供被告李振朝明确的送达地址,导致本案法律文书无法向被告李振朝送达。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起诉时被告信息应当明确,包括被告的姓名、性别、工作单位、住所等信息。本案中,根据原告张彦龙提供的被告李振朝住所不能向被告送达诉讼法律文书,导致本案不能按照诉讼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款(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三)项,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张彦龙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退还原告张彦龙。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王振平审 判 员 郭 飞人民陪审员 杨瑞帆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李 方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