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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602执824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白山市众合商贸有限公司与滕维强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白山市众合商贸有限公司,滕维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602执824号申请人白山市众合商贸有限公司,住浑江区。被执行人滕维强,男性,1973年8月2日出生,住江源区。本院在执行白山市众合商贸有限公司与滕维强合同纠纷一案中,有车辆一台,下落不明,其他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杜 明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金红卫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