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沪民申2696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5-24
案件名称
王欢欢、王林海与王小坤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王欢欢,王林海,王小坤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民申2696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二审上诉人):王欢欢,女。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二审上诉人):王林海,男。以上两再审申请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方增,上海浩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二审上诉人):王小坤,男。再审申请人王欢欢、王林海与被申请人王小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6)沪02民终145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王欢欢、王林海共同申请再审称,二审判决生效后,申请人王林海经多番寻觅,找到了之前因向王小坤借高利贷按照复利滚存书具的多张借条,该部分借条不断循环,在两年时间内从最初的人民币5万元(以下货币单位同)翻倍至40万元,推翻了王小坤关于王林海向其借款40万元的主张。同时由于王小坤因(2014)浦民一(民)初字第10109号一案,须再向申请人一方支付12万元,申请人也了解到原40万元的借条为高利贷,按照实际偿还额,早已还清本息,无需再向王小坤履行还款义务。综上,申请人认为新证据能够推翻原审判决,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之规定,申请再审。王小坤提交意见称,不同意王欢欢、王林海的再审申请,原审法院判决正确,要求依法驳回再审申请人的再审申请。再审申请人王欢欢、王林海向本院提交以下新的证据材料:2011年起至2013年王林海向王小坤出具的借条8份,证明之前双方的40万元债务系高利贷,王林海无需再向王小坤还款。经质证,王小坤对上述证据中2013年3月19日的30万元借条和2013年6月19日的10万元借条真实性予以认可,对其他借条的真实性不予认可。本院认为,上述借条的形成时间为2011年至2013年,系本案一审起诉之前,但申请人在本案一、二审阶段均未向法院提交,故不属于本案再审阶段新的证据材料,且从上述借条的内容上看,亦难认定双方债务系高利贷,故本院对上述证据材料,不予采纳。本案中,王欢欢、王林海主张要求王小坤归还尚未偿还的借款82,642元,但对其与王小坤之间成立借贷关系这一关键事实并未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故本院对王欢欢、王林海的申请再审理由,不予采纳。综上,王欢欢、王林海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规定的情形,对于王欢欢、王林海申请再审的理由,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的王欢欢、王林海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沙 洵审判员 许晓骁审判员 黄 海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石 琳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审查,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再审;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当事人主张的再审事由不成立,或者当事人申请再审超过法定申请再审期限、超出法定再审事由范围等不符合民事诉讼法和本解释规定的申请再审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驳回再审申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