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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509执3325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5-26

案件名称

3325沈建卫与吴林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沈建卫,吴林华,沈建卫,吴林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509执3325号申请人沈建卫,男,1980年6月16日出生,汉族,住苏州市吴江区。被执行人吴林华,男,1981年3月2日出生,汉族,住苏州市吴江区。沈建卫与吴林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苏0509民初10245号民事判决书,因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权利人沈建卫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受理后于2017年3月24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197918元,执行费为2869元。本院立案受理后,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及财产申报表和传票,要求被执行人按生效判决书履行义务并如实申报财产状况。同时,本院又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权利义务告知书及提供财产线索表,要求其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或线索。但被执行人未向本院申报财产。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吴江区金融机构查询被执行人的开户、存款情况;向吴江区车辆管理部门查询被执行人的车辆登记情况,向吴江区房产、国土部门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房产、土地情况,查明被执行人吴林华名下有位于松陵镇山湖东路355号山湖秀峰苑31幢-602、车库18、阁楼02的房产以及位于平望镇梅堰双龙路的房产,上述房产均已被本院另案于2016年评估、拍卖完毕。本案在当时尚未取得生效的法律文书,故未能参与分配。另査上述拍卖款项在扣除另案的费用后,剩余212931元。因目前被执行人为吴林华的执行案件在本院有两案,执行总标的额为359113元,经申请人同意,本案可分得100000元。除此之外,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人表示可先将本案程序终结,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再恢复执行。上述事实,有生效法律文书、执行笔录、调查材料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债权依法受到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能力。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吴林华名下有位于松陵镇山湖东路355号山湖秀峰苑31幢-602、车库18、阁楼02的房产以及位于平望镇梅堰双龙路的房产,上述房产均已被本院另案于2016年评估、拍卖完毕。本案在当时尚未取得生效的法律文书,故未能参与分配。另査上述拍卖款项在扣除另案的费用后,剩余212931元。因被执行人为吴林华的执行案件在本院有两案,执行总标的额为359113元,经申请人同意,本案可分得100000元。除此之外,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现本院已穷尽所有执行措施,申请人亦同意本案程序终结,本案已符合执行程序终结的条件。综上,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苏0509民初10245号民事判决书未履行部分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本裁定书次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审判长  金XX审判员  王进前审判员  李荣胜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杜 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