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津0119民初2325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5-10

案件名称

于东文与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东文,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

案由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9民初2325号原告:于东文,男,1964年7月5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蓟州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田雪,天津陈宝堂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住所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裕丰街91号。主要负责人:史礼,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乔占海,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职员。原告于东文与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7日立案后,原告于2017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于东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于东文负担。代理审判员  徐宏鹏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骆长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