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422民初1496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5-03
案件名称
余富祥与王国庆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睢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睢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余富祥,王国庆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睢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22民初1496号原告:余富祥,男,1953年8月21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河南省商丘市睢县。被告:王国庆,男,1967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河南省商丘市睢县。原告余富祥诉被告王国庆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7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余富祥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余富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余富祥负担。审判员 李飞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秦珂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