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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382执恢2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刘辉与被执行人密山市金大地生产资料有限责任公司、密山市供销合作社联合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密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密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辉,密山市金大地生产资料有限责任公司,密山市供销合作社联合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密山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382执恢2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刘辉,男,1958年4月10日生,汉族,住所地密山市。被执行人密山市金大地生产资料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姜文波,男,经理。被执行人密山市供销合作社联合社。法定代表人刘增民,男,主任。申请执行人刘辉与被执行人密山市金大地生产资料有限责任公司、密山市供销合作社联合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5月14日作出的(2013)密商初字第229号民事调解书,密山市金大地生产资料有限责任公司、密山市供销合作社联合社给付刘辉借款563200元,案件受理费5216元。法律文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密山市金大地生产资料有限责任公司、密山市供销合作社联合社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刘辉于2016年1月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6年1月8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刘辉以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黑0382执恢2号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宋清江代理审判员  边永东代理审判员  王影坤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苏 鑫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