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382执恢2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刘辉与被执行人密山市金大地生产资料有限责任公司、密山市供销合作社联合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密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密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辉,密山市金大地生产资料有限责任公司,密山市供销合作社联合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密山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382执恢2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刘辉,男,1958年4月10日生,汉族,住所地密山市。被执行人密山市金大地生产资料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姜文波,男,经理。被执行人密山市供销合作社联合社。法定代表人刘增民,男,主任。申请执行人刘辉与被执行人密山市金大地生产资料有限责任公司、密山市供销合作社联合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5月14日作出的(2013)密商初字第229号民事调解书,密山市金大地生产资料有限责任公司、密山市供销合作社联合社给付刘辉借款563200元,案件受理费5216元。法律文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密山市金大地生产资料有限责任公司、密山市供销合作社联合社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刘辉于2016年1月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6年1月8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刘辉以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黑0382执恢2号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宋清江代理审判员 边永东代理审判员 王影坤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苏 鑫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