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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沪民申2796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8-07-13

案件名称

常传海、上海国权餐饮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常传海,上海国权餐饮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民申2796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常传海,男,1951年4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现住上海市黄浦区。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上海国权餐饮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黄浦区,经营地上海市黄浦区。法定代表人:顾国权,该公司总经理。再审申请人常传海因与被申请人上海国权餐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权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6)沪02民终178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常传海申请再审称,国权公司未足额支付其加班费,双方未解除劳动合同,国权公司提供的《调解协议》上部分内容是签名后加上去的。原审未支持其诉讼请求错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三项、第四项、第六项、第九项的规定,申请再审。国权公司提交意见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驳回常传海的再审请求。本院经审查认为,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就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办理相关手续、支付工资报酬、加班费、经济补偿或赔偿金等达成的协议,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且不存在欺诈、胁迫或者乘人之危情形的,应当认定有效。2015年7月1日,常传海与同事发生肢体冲突报警处理后,经南京东路派出所主持调解,常传海与国权公司协商达成一致,明确由国权公司一次性支付常传海补偿费3320元人民币,常传海伤好后不再在国权公司工作,此次调解为一次性最终调解。该调解协议仅签订一份,由南京东路派出所保存,故真实有效,对双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调解协议对常传海在职期间的劳动权利义务作了一次性了结,现在协议履行完毕后常传海再要求国权餐饮公司支付加班费及离职后的工资,缺乏依据。原审法院根据查明的事实所作判决并无不当。常传海称国权公司提供的《调解协议》上部分内容是签名后加上去的,但其未提供证据予以证明,本院不予采信。常传海的再审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常传海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三项、第四项、第六项、第九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常传海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王 远审判员 缪 丹审判员 王兰芬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慧莉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四)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六)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九)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第二百零四条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审查,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再审;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当事人主张的再审事由不成立,或者当事人申请再审超过法定申请再审期限、超出法定再审事由范围等不符合民事诉讼法和本解释规定的申请再审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驳回再审申请。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