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724民初95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魏守海与李波、李亚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临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守海,李波,李亚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山东省临朐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鲁0724民初95号原告:魏守海。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荣海,山东德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波。被告:李亚丽。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波,系被告李亚丽之夫。原告魏守海与被告李波、李亚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魏守海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荣海、被告李波、被告李亚丽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波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魏守海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返还借款260000元;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两被告系夫妻关系,原告魏守海与被告李波系同事关系。被告李波以投资经营需要,从原告魏守海处借现金300000元,并于2014年为原告魏守海出具借据一份。后经索要,被告归还借款40000元,余款260000元至今未还。被告李波辩辩称,借款属实,借条由被告李波出具,借款的理由不是投资经营而是通过被告李波转借给其它企业的资金。被告李亚丽答辩意见同被告李波答辩意见。当事人围绕其诉讼请求提供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质证。当事人对对方提供的证据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和综合审查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2年至2013年,被告李波多次向原告魏守海借款,共计款300000元。为此,被告李波于2014年3月15日给原告出具了借条一份。上述借款经原告魏守海催要,被告李波通过其银行账户向原告魏守海银行账户转款40000元,用于返还原告魏守海借款。剩余借款260000元经原告魏守海催要未果。另查明,被告李波与被告李亚丽系夫妻关系,上述借款系被告李波与被告李亚丽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借。本院认为,原告魏守海与被告李波间的借贷关系合法有效,被告李波向原告魏守海借款260000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上述借款系被告李波与被告李亚丽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借,应为夫妻共同债务,被告李亚丽依法应对上述借款承担共同清偿责任,故原告魏守海要求被告李波、李亚丽返还借款260000元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李波、李亚丽返还给原告魏守海借款2600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200元,由被告李波、李亚丽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卢峰之审 判 员 李善文人民陪审员 陈学芳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王 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