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303执11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5-03
案件名称
金牛区鑫鑫汇建材经营部与蒲燕明、中航长城大地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充市高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充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金牛区鑫鑫汇建材经营部,蒲燕明,中航长城大地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南充市高坪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303执11号之二申请执行人:金牛区鑫鑫汇建材经营部。负责人:王银俊。被执行人:蒲燕明,男。被执行人:中航长城大地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黄东海,董事长。本院依据生效的(2016)川1303民初352号民事判决书,立案执行金牛区鑫鑫汇建材经营部申请执行蒲燕明、中航长城大地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二、金牛区鑫鑫汇建材经营部申请执行蒲燕明、中航长城大地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债权总额611806元及利息尚未实现,申请执行人可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重新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金权审判员 龙小军审判员 刘 涛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莫德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