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青0121民初1317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2017)青0121民初1317号石天秀诉王红伦劳务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石天秀,王红伦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五十四条
全文
青海省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青0121民初1317号原告:石天秀,男,汉族,村民。被告:王红伦,男,土家族,村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石天秀与被告王红伦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3日立案受理,原告石天秀在本院依法送达缴费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蔡江波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华文婷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