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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青0121民初1317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2017)青0121民初1317号石天秀诉王红伦劳务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石天秀,王红伦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五十四条

全文

青海省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青0121民初1317号原告:石天秀,男,汉族,村民。被告:王红伦,男,土家族,村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石天秀与被告王红伦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3日立案受理,原告石天秀在本院依法送达缴费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蔡江波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华文婷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