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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新2201刑初179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6-09

案件名称

(2017)179号艾华判决书

法院

哈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艾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哈密市伊州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新2201刑初179号公诉机关哈密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艾华,男,1979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新疆哈密市,现住新疆哈密市。因犯盗窃罪、贩卖毒品罪于2012年2月22日被哈密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3年,2014年6月20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17年1月4日被哈密市伊州区公安局依法刑事拘留,经哈密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7年1月18日被哈密市伊州区公安局依法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哈密市伊州区看守所。哈密市人民检察院以哈市检刑诉(2017)18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艾华犯盗窃罪,于2017年4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理,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哈密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尹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艾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哈密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1月3日19时,被告人艾华在哈密市一碗泉收费站北侧服务区超市门前,盗窃被害人吴某放在车内的价值800元的oppo牌R7S型手机一部。随后,被告人艾华在哈密市一碗泉收费站北侧重庆饭馆后员工宿舍内,盗窃被害人蒋某的现金88元和价值700元的诺基亚牌RM798型手机一部。案发后,赃款已追回。以上事实,被告人艾华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蒋某、吴某的报案及陈述,抓获经过,哈密市伊州区扣押、发还清单,哈密市伊州区价格认证(2017)6号、7号价格鉴定报告书,现场照片,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哈密地区中级人民法院(2012)哈中刑终字第0009号刑事裁定书,新疆吐鲁番监狱(2014)新吐释通字第212号释放证明书,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被告人艾华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艾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共计1588元财物,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盗窃罪,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的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艾华认罪态度好,案发后退赔全部赃款赃物,本院量刑时可酌情从轻处罚。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艾华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1月4日起至2017年6月3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哈密市人民法院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递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帕孜来提 ·艾木都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古扎拉依·阿不来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