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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1322民初943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5-23

案件名称

原告唐义选与被告曾宇雄、彭丽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义选,曾宇雄,彭丽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新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1322民初943号原告唐义选。被告曾宇雄。被告彭丽华,系被告曾宇雄之妻。本院2017年4月14日受理原告唐义选与被告曾宇雄、彭丽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唐义选于2017年4月25日,以同意被告曾宇雄按月偿还借款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唐义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唐义选撤回对被告曾宇雄、彭丽华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后收取1150元,由原告唐义选负担。审 判 员  卿瑞山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段丁颀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