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1322民初943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5-23
案件名称
原告唐义选与被告曾宇雄、彭丽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义选,曾宇雄,彭丽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新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1322民初943号原告唐义选。被告曾宇雄。被告彭丽华,系被告曾宇雄之妻。本院2017年4月14日受理原告唐义选与被告曾宇雄、彭丽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唐义选于2017年4月25日,以同意被告曾宇雄按月偿还借款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唐义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唐义选撤回对被告曾宇雄、彭丽华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后收取1150元,由原告唐义选负担。审 判 员 卿瑞山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段丁颀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