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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391执117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5-23

案件名称

齐延军、魏世勇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齐延军,魏世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391执1171号申请执行人:齐延军,男,1973年5月6日生,汉族。被执行人:魏世勇,男,1972年12月25日生,汉族。齐延军与魏世勇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山东省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6)鲁0391民初168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6年12月5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266204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魏世勇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齐延军亦不能提供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齐延军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山东省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6)鲁0391民初168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赵党国审 判 员  丁 宁人民陪审员  程卫东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王 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