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902刑初70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6-06
案件名称
钱红岩非法经营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阜新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新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钱红岩
案由
非法经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四十七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阜新市海州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辽0902刑初70号公诉机关阜新市海州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钱红岩,男,1982年7月4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因涉嫌犯非法经营罪于2016年9月26日被阜新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6年11月2日经阜新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当日由阜新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辽宁省阜新市看守所。阜新市海州区人民检察院以阜海检公诉刑诉(2017)6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钱红岩犯非法经营罪,于2017年3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阜新市海州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王家雷、王晶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钱红岩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5年以来,被告人钱红岩以营利为目的,在外汇指定银行和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及其分中心以外的场所从事非法外汇买卖,以人民币3089048元(折合475908美元)的价格,从崔某凯、刘超、刘建等人处购买4204万日元、4万美元、10万元港币,后转卖给葛某霞、武某林等人,进行非法经营,获利人民币4000元。上述事实,有被告人钱红岩当庭供述及在公安机关的供述和辩解,证人崔某凯、刘某东、葛某霞、武某林等人的证言,崔某凯、刘某东、葛某霞、武某林等人银行交易明细详单,被告人钱红岩银行交易明细详单,常住人口基本信息,案件来源及抓捕经过,情况说明材料等证据在卷佐证,并经质证,可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钱红岩违反国家规定,在外汇指定银行和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及其分中心以外买卖外汇,扰乱金融市场秩序,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经营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钱红岩到案后如实供述,当庭认罪,属从轻处罚情节。本院根据被告人钱红岩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以及对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第六十七条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四十七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钱红岩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已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9月26日起至2017年4月25日止)二、依法追缴被告人钱红岩非法所得人民币4000元,上缴国库(已追缴)。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辽宁省阜新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崔 毅审 判 员 何建平人民陪审员 师 萌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孙艳萍附本案所涉及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非法经营罪】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四)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第六十七条【自首】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中国刑事辩护网提供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五十二条【罚金数额的裁量】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的缴纳、减免】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四十七条【有期徒刑刑期的计算与折抵】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第六十四条【犯罪物品的处理】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