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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执407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福建省诚明金属冶炼有限公司、福建省金天亿投资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福建省诚明金属冶炼有限公司,福建省金天亿投资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福建省天亿担保有限公司(原福建省天亿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香港中国海外投资有限公司,任献国,福建省尤溪县诚明矿业有限公司,富闽洋(福州)贸易有限公司,福州展纳贸易有限公司,古田县鑫天亿矿产经营部,吴家柳,杜巧琴,任兴国,肖方程,吴家杨,徐宗华,邱跃芬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高级人民法院统一管理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执407号移送执行人:本院民事审判第四庭。被执行人:福建省诚明金属冶炼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尤溪县。法定代表人:任献国,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福建省金天亿投资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法定代表人:任献国,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福建省天亿担保有限公司(原福建省天亿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法定代表人:任献国,该公司执行董事。被执行人:香港中国海外投资有限公司。地址:香港特别行政区。代表人:任献国,该公司董事。被执行人:任献国,男,汉族,1955年12月28日出生,联系地址:上海市静安区。被执行人:福建省尤溪县诚明矿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尤溪县。法定代表人:张培松,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富闽洋(福州)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法定代表人:任兴国,该公司执行董事。被执行人:福州展纳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法定代表人:吴家杨,该公司执行董事。被执行人:古田县鑫天亿矿产经营部。住所地:福建省古田县。代表人:杜巧琴,该经营部负责人。被执行人:吴家柳,男,汉族,1964年10月31日出生,住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被执行人:杜巧琴,女,汉族,1966年4月17日出生,住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被执行人:任兴国,男,汉族,1956年12月20日出生,住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被执行人:肖方程,男,汉族,1985年7月5日出生,住福建省尤溪县.被执行人:吴家杨,男,汉族,1969年5月28日出生,住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被执行人徐宗华,男,汉族,1965年9月6日出生,住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被执行人邱跃芬,女,汉族,1960年6月19日出生,住上海市静安区。福建省物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与福建省诚明金属冶炼有限公司、福建省金天亿投资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福建省天亿担保有限公司(原福建省天亿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香港中国海外投资有限公司、任献国、福建省尤溪县诚明矿业有限公司、富闽洋(福州)贸易有限公司、福州展纳贸易有限公司、古田县鑫天亿矿产经营部、吴家柳、杜巧琴、任兴国、肖方程、吴家杨、徐宗华、邱跃芬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闽民初字第1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案案件受理费1108869.23元由福建省诚明金属冶炼有限公司、福建省金天亿投资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福建省天亿担保有限公司(原福建省天亿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香港中国海外投资有限公司、任献国、福建省尤溪县诚明矿业有限公司、富闽洋(福州)贸易有限公司、福州展纳贸易有限公司、古田县鑫天亿矿产经营部、吴家柳、杜巧琴、任兴国、肖方程、吴家杨、徐宗华、邱跃芬承担。因上述被执行人未主动履行,经本院民事审判第四庭移送,本院已依法立案执行。为统一调配使用执行力量,及时执结案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高级人民法院统一管理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立案执行的(2017)闽执407号执行案件指定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请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将执行到位的执行款汇入以下账户,并将汇款凭证寄至本院执行局。单位: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兴业银行福州市杨桥支行;账号:11×××83。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林文君审 判 员  黄建飞代理审判员  郑 鸿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杨 武附:所引用的有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高级人民法院统一管理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高级人民法院对本院及下级人民法院的执行案件,认为需要指定执行的,可以裁定指定执行。高级人民法院对最高人民法院函示指定执行的案件,应当裁定指定执行。PAGE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